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价费管理
9月1日起六种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停车场六种行为将受罚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六种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五种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六种行为将受到处罚。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六种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共企事业单位(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及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放的停放设施;其它按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五种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停车场六种行为将受到处罚: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它违法、违规等乱收费行为。 (收费科 邓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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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出台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是大势所趋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   意见要求,全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时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收费科邓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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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出台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是大势所趋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   意见要求,全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时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收费科邓荣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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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改委降低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近日,国家发改委印发通知,按照“补偿成本、收支平衡”原则下调了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   通知规定,商业银行等机构查询企业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60元降低至40元,查询个人信用报告基准服务费标准由每份5元降低至4元。同时明确,建立征信服务收费标准定期校核调整机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综合考虑征信业务增长、服务成本变化等因素,每两年对征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进行校核、调整。这次征信服务收费标准总体降幅为24.5%,预计每年可直接为金融机构节省运营成本约3.2亿元。(收费科 邓荣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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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跨省跨区和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的通知
  发改办价格〔2017〕14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物价局,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内蒙古电力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建立科学合理的输配电价形成机制,经商国家能源局,决定在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改革实现全覆盖的基础上,开展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促进跨省跨区电力市场交易。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   (一)加快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扩大输配电价改革试点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98号)有关要求,在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配电成本监审基础上,于2017年10月底前完成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全面推进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工作。在华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改革试点基础上,组织开展华东、华中、东北、西北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于2017年12月底前完成区域电网输电价格核定工作。   二、完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调整机制   (一)加快核定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组织开展新投产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测算工作,逐项核定。其中,新投产的宁绍直流、酒湖直流和已投产暂未核定输电价格的海南联网工程等3项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2017年12月底前完成核价工作。   (二)定期调整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考虑到电量等因素波动,为及时反映真实、合理输电价格,决定定期对已核价的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进行成本监审并复核电价,周期暂定为三年。   鉴于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数量较多,决定分批推进,力争2018年底前完成所有已核价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成本监审和输电价格复核工作。第一批对西电东送、哈郑、向上、宾金、宁东等5项专项输电工程输电价格进行复核,2017年10月底前完成成本监审,2017年11月底前完成测算、上报,2017年12月底前我委会同国家能源局完成核价工作。   三、加强组织保障落实   全面推进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改革工作是落实中发〔2015〕9号和28号文件的重要举措,是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包括清洁可再生能源在内的电力资源在更大范围内自由流通的重要保障措施。各区域电网及跨省跨区专项输电工程所在地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组织做好跨省跨区输电价格测算工作,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其他省(区、市)价格主管部门和国家能源局派出能源监管机构、国家电网公司、南方电网公司以及内蒙古电力公司要密切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及时、客观、准确提供所需材料。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17年8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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