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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出台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按用热量计价收费是大势所趋

发布时间:2017-08-25 来源: 点击量: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住建厅发布了《关于实施供热计量价格的指导意见》(内发改价字[2017]893号)。

意见要求,全区新竣工建筑及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居住建筑,要大力推进按用热计量计价收费方式,逐步取消以面积计价收费方式。供热计量价格要实行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相结合的两部制热价。并按用户性质分为居民用热价格和非居民用热价格。供热计量两部制热价由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构成,基本热价按照面积热价的30%确定,热用户交纳的供热费用由基本热费和计量热费构成。实施供热计量收费时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实施供热计量收费的用户,因热计量表损坏以及质量等原因造成计量数据失真的,则按面积收费结算。对申请暂不用热的用户,可根据实际情况,收取不开栓供热基本热价,最高不得超过30%,以弥补供热单位为用户备用容量的成本支出以及热传导损耗等。供暖期间,因故未供热的,供热单位按实际未供天数减收热用户的基本热费部分。(收费科邓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