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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六种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五种情况免收停车费,停车场六种行为将受罚

发布时间:2017-08-30 来源: 点击量:

近日,自治区发改委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六种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五种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停车场六种行为将受到处罚。该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

六种机动车停放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机场、车站、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旅游景区(点)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配套停车设施;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其他公益、公共企事业单位(医疗、文化、教育、体育、社会福利)等服务机构、公益服务场所配套建设的向社会开放的停车设施;地方人民政府规定实行收费的城市道路路内停车泊位;政府投资建设及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事业性单位所属的工作时间以外对外经营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因肇事或故障等原因被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暂扣、拖曳至指定停放的停放设施;其它按法律法规应当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停车设施。

五种情况免收机动车停放服务费:车辆在划定的城市道路免费停车泊位内停放和免费时段停放的;履行公共管理职能的机关事业单位所属停车场;车辆进入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设施,在规定的免费停放时限内;行政机关依法查封、扣押车辆;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应当免费的情形。                 

停车场六种行为将受到处罚:不执行政府定价,擅自制定或提高收费标准;利用优势地位、服务捆绑等强制服务强行收费;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规定;不出具和使用规定的收费票据;在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其它违法、违规等乱收费行为。    (收费科 邓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