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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

发布日期:2022-11-18 来源: 访问量: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23《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指导意见》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等28部门《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关于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加快推进我市儿童友好城市建设,为儿童成长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坚持儿童优先发展,保障儿童利益最大化,完善儿童政策体系,提升儿童公共服务,加强儿童权利保障,拓展儿童成长空间,优化儿童发展环境,全面保障儿童生存、发展、受保护和参与的权利,发动全社会力量共同致力儿童发展,让儿童友好成为全社会的共同理念、行动、责任和事业。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的领导。把握儿童事业发展的政治方向,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儿童发展道路,认真贯彻落实中央、自治区关于儿童事业发展的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切实把党的领导贯彻到儿童事业发展的全过程和各方面。

——坚持儿童优先。在公共事业规划、公共资源配置、公共服务供给等方面优先考虑儿童利益和发展需求,推动儿童优先原则融入社会政策。以公益普惠为导向,扩大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供给,让广大儿童享有公平、便利、安全的服务。

——坚持因地制宜。立足情和发展实际,适应城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结合资源禀赋特点,因地制宜、因城施策研究探索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

——坚持多元共建。健全完善多领域、多部门工作协作机制,充分激发市场活力,积极引入社会力量,引导家庭儿童参与,形成全社会共同推动儿童友好城市的合力。

(三)主要目标

2025年,在全市推进1-2个儿童友好社区建设推动全社会践行儿童友好理念,儿童友好的社会政策更加健全,面向儿童的公共服务体系更加完善,成长空间和发展环境更加和谐,儿童教育、健康、福利、安全、法律保护等权利进一步实现,儿童友好成为高品质生活的重要内容和导向。展望到2035年,儿童友好成为城市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标识。

二、建设任务

(一)践行儿童友好理念

1.强化儿童优先发展导将儿童发展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出台实施儿童发展规划。健全儿童优先发展工作协调机制,重点在政策协调、资金投入、项目实施等方面形成合力。把儿童权利保障作为城市发展核心要素,在城市发展重大规划、重大政策、项目决策、城市治理全周期中贯彻儿童优先理念(责任单位:发展改革委、妇儿工委办、自然资源局、民政局、财政局、住建局、大数据中心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落实城市规划建设体现儿童视角要求。积极推行“1米高度看城市儿童视角,推进儿童友好理念融入城市规划建设。将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统筹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优先保障儿童设施的合理用地需求和有效供给。鼓励利用空置设施、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发展儿童服务。在推进城市建设和更新改造过程中,充分考虑适应儿童身心健康发展因素,满足儿童服务和活动需求。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3.推动儿童参与融入社会生活。探索建立儿童参与公共活动和公共事务机制,涉及儿童政策制定、实施和评估以及重大事项决策,听取儿童及监护人意见。将儿童参与纳入学校、社区工作计划。广泛开展儿童参与的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责任单位:市妇联、司法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4.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儿童友好事业。坚持以普惠共享为导向,鼓励政府、企事业单位、家庭和个人共同参与整合全社会资源增进儿童福祉。积极培育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引导为儿童服务的社会组织面向城乡社区、家庭和学校提供服务。加强儿童社会工作专业队伍建设,提高服务技能水平。积极开展网络公益活动,组织开展关爱儿童的网络微心愿公益慈善活动。(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人社局、民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提升儿童友好公共服务

5.发展婴幼儿照护服务体系积极发展多种形式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推动建设一批方便可及、价格可接受、质量有保障的托育服务机构。支持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加强社区托育服务设施建设,完善居住社区婴幼儿活动场所和服务设施。支持隔代照料、家庭互助等照护模式。落实父母育儿假制度。加强家庭科学育儿指导服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幼儿园招收2—3岁幼儿,积极探索医育结合托育服务模式。提高儿童早期发展服务能力,加强服务机构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强综合监管,推动托育服务规范健康发展。2025年,每千人口拥有3岁以下婴幼儿托位数不少于4.5个,每个旗县区建立1个承担指导功能的婴幼儿照护服务指导中心或综合性托育服务中心。(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人社局、发展改革委、住建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6.推进基础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实施学前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加强公办幼儿园建设,扩大普惠性资源供给。巩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成果,稳步推进优质均衡发展。推进义务教育学校免试就近入学全覆盖,全面实行义务教育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合理控制民办义务教育办学规模。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推进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全覆盖,提高特殊教育质量。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到2025年学前教育毛入园率达到99%以上,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达到96%(责任单位:市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残联、住建局、妇联、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7.施儿童健康促进行动。关注生命早期1000天健康保障,加强儿童早期发展服务。大力推进健康巴彦淖尔行动,促进全市儿童健康成长。落实出生缺陷三级防治措施,构建婚前、孕前、孕期、新生儿和儿童各阶段的出生缺陷防治体系。实施母乳喂养促进行动,提高优生优育服务水平。建立和完善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加强儿童免疫规划疫苗管理和预防接种防治龋齿,降低近视及肥胖发生率加强校内外心理健康服务设施建设,增强儿童心理健康服务能力,提升儿童心理健康水平。开展儿童生命教育、性教育,培养珍爱生命意识,提升自我情绪调适能力。2025年,分级负责建成中小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室(中心),配备专兼职心理健康辅导员。(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8.增加儿童医疗资源供给。构建儿童医疗保健服务网络,健全以妇幼保健机构、儿童医院和综合医院儿科为核心,以基层医疗机构为基础,以二级及以上综合医院为支撑的儿童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立完善以旗县区妇幼保健机构为龙头,苏木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枢纽,嘎查村卫生室为基础的基层儿童保健服务网络。完善儿童急救体系。加强新生儿科医师培训,开展新生儿危急重症救治技术培训。强化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保障功能,促进各类医疗保障制度互补衔接。不断推进儿童医疗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推动妇幼健康信息平台与电子健康档案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的技术研究和成果转化应用,加强儿童健康领域用药安全管理推进医疗机构规范设置孕妇学校和家长课堂,鼓励医疗机构、医务人员、专业社会组织等开展健康科普活动。(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管局、教育局、财政局、医保局、科技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9.丰富儿童文体服务供给。依托现有校内外文化资源、体育资源,推动公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免费向儿童开放,加强旗县区流动图书车文化车配备,组织面向儿童的阅读推广、文艺演出、展览游览等活动。提升体育场馆、公共体育设施面向儿童开放的服务水平,鼓励旅游景区景点等公共场所适当放宽对儿童免票或半价票身高的要求。推动有条件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免费或优惠向周边学校和儿童开放,配备适合儿童的体育设施器材。(责任单位:市文旅广电局、体育局、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完善儿童福利体系 

10.关爱孤儿和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相同步、与相关社会福利标准相衔接的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基本生活保障标准动态增长机制。畅通亲属抚养、家庭寄养、机构养育和依法收养孤儿安置渠道,提高养育质量。完善儿童收养相关政策措施,引导鼓励国内家庭收养病残儿童。推进实施收养评估制度,建立收养状况回访监督制度,加强收养登记信息化建设。落实社会散居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监护责任。加强未成年人保护救助保护设施建设。2025年,75%以上的旗县区建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1.落实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完善儿童残疾筛查、诊断、治疗、康复一体化工作机制,推动建立残疾报告和信息共享制度。以基本型、大众化辅助器具为主,探索建立残疾人适配基本辅助器具补贴制度和辅助器具社区租赁服务。为符合条件的残疾儿童提供医疗、辅助器具配置、康复训练等基本康复服务。完善残疾儿童康复服务标准,增强残疾儿童康复服务供给能力,规范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管理。支持儿童福利机构面向社会开展替代照料、养育教育辅导、康复训练等服务。(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民政局、教育局、残联、妇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2.加强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完善困境儿童和留守儿童的救助保护机制,强化旗县区、苏木乡镇政府属地责任,落实基本医疗保障、社会救助、关爱服务等系列政策建立健全困境儿童信息台账综合运用入户走访、部门信息对比、定期上门查访等方式进一步完善困境儿童主动发现机制。完善旗县区、苏木乡镇(街道)、嘎查村(社区)三级儿童保护机制。鼓励引导社会工作服务机构为困境儿童提供专业化服务。改善困境儿童生活和心理健康状况,加强心理健康关爱和法治教育宣传,为困境儿童健康成长创造温暖环境。(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妇联、残联、财政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四)拓展儿童友好成长空间

13.推进城市公共空间适儿化改造。加强城市街区、社区、道路以及学校、医院、公园、公共图书馆、体育场所、绿地、公共交通等各类服务设施和场地适儿化改造探索建设儿童友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厕所配备儿童厕位和儿童洗手池,加快建设公共场所母婴室。落实公共场所禁烟政策,让儿童远离二手烟危害。(责任单位:市住建局、交通运输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文旅广电局、体育局、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4.改善儿童安全出行体验。在道路规划建设中,充分考虑儿童安全因素,完善慢行交通体系,优化儿童上学路径、校园周边步行路线和人行设施,保障儿童街道活动安全。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养儿童养成良好交通行为习惯,增强儿童安全出行能力。推广使用中小学生反光校服、儿童安全座椅和安全头盔。(责任单位:市公安局、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局、住建局、教育局、残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5.加强儿童校外活动场所建设和管理加强各类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党史国史教育基地、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基地、科普教育基地、中小学生研学实践教育基地等建设。拓宽儿童阅读空间,在公共图书馆设置儿童阅览区,开展儿童友好图书馆建设。规范儿童校外活动场所管理,各类公益性教育、科技、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对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根据条件开辟儿童活动专区。加大对乡镇儿童活动场所建设和运行的扶持力度,鼓励乡镇学校和第三方机构等参与到儿童研学、爱国教育等活动中,拓宽儿童活动场所。(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科技局、文旅广电局、体育局、教育局、卫生健康委、财政局、民政局、民委、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6.提高社区儿童服务设施建设和服务水平健全政府主导,部门统筹,社区公共服务机构、驻市单位、社会服务多方参与,共同建设儿童友好社区的工作格局。在城乡社区巩固提高儿童之家覆盖率、管理和服务水平,为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游戏、娱乐、教育、卫生、社会心理支持和转介等服务。增加社区儿童微空间推动社区打造儿童游戏角落提供适龄儿童步行路径和探索空间,合理增设室内外安全游戏活动设施。(责任单位:市民政局、文旅广电局、住建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妇儿工委办、妇联、团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7.开展儿童友好自然生态建设。优化儿童健康成长的自然环境和人居环境,建设健康生态环境,开展城市儿童活动空间生态环境风险识别与评估评价。依托现有植物公园、湿地公园、郊野公园等自然环境,推动建设具备科普、实践等多功能体验的自然教育基地,开展儿童自然教育。支持体育公园建设,拓展充足的儿童游戏场地,更好满足儿童的成长需求和空间需求。(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林草局、教育局、住建局、体育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18.提升灾害事故防范应对能力。推动落实儿童密集场所安全主体责任和行业监管责任,在制定突发事件预案时统筹考虑儿童的特殊需求,优先保证儿童食品、药品、用品质量安全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校外教育机构和社区开展形式多样的安全教育和应急演练活动,提高教职工、儿童及其监护人识别灾害事故风险和应对灾害事故的能力。强化防灾减灾安全教育,增强儿童防灾减灾事故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责任单位:市应急管理局、民政局、市场监管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五)优化儿童友好发展环境

19.推进家庭家教家风建设。深入实施家家幸福安康工程,以德立家建设好家庭、立德树人涵养好家教、崇德向善培育好家风。构建学校家庭社会协同育人体系,加强家庭教育指导服务,强化家长家庭教育主体责任。增强亲子互动,建立平等和谐的亲子关系,培养儿童的好思想、好品行、好习惯。增强家庭监护责任意识和能力,强化嘎查村、社区对父母、其他监护人和委托照护的监督责任。(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卫生健康委、教育局、民政局、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0.培养健康向上的精神文化。教育引导儿童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学习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厚植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情怀。鼓励制作和传播符合儿童特点的图书、影视、歌曲、游戏、广播电视节目等文化产品,培育儿童文化品牌。规范与儿童相关的广告和商业性活动,深入开展扫黄打非·护苗专项行动,为儿童成长营造清朗的网络空间。(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文旅广电局、教育局、公安局、市场监管局、体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1.持续净化网络环境。落实政府、学校、家庭、企业、社会保护责任,依托净网专项行动,聚焦网络直播、网络游戏、动漫视频等儿童上网重点环节和应用,深入打击整治网络有害信息,及时发现处置危害儿童身心健康的不良信息,净化网络环境,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落实互联网企业主体责任,在产品开发、内容审核、用户管理、保护措施、举报处置等环节完善治理手段。(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网信办、市公安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2.切实筑牢安全发展屏障。加快推进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建设,健全和完善校园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深化少年警校建设,推进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加强校园、校舍和校车安全管理和完善中小学、幼儿园周边高峰勤务”“护学岗机制,创建儿童安全无障碍环境。落实学校、幼儿园、托育机构食品安全管理主体责任,消除儿童集体用餐各环节食品安全隐患,加强校内及周边食品安全监管。强化儿童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贯彻儿童用品质量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依法依规将严重违法行为纳入质量失信黑名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市公安局、教育局、应急管理局、市场监管局、发展改革委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3.防止儿童意外和人身伤害。建立健全儿童伤害防控工作体系和儿童交通、溺水、跌落、烧烫伤、中毒等重点易发意外事故预防和处置机制,提高学校分级响应和应对处置能力。全面推进学校消防安全标准化建设。开展防范中小学生欺凌专项治理行动,加强欺凌事件警示教育,严格落实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有效防范性侵、家暴事件,保障儿童合法权益。贯彻落实《中国反对拐卖人口行动计划(2021—2030年)实施方案》,切实降低拐卖儿童犯罪年发案数。(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应急管理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24.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法治和预防犯罪教育。落实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分级干预机制,依法采取教育矫治措施,及时发现、制止、管教未成年人不良行为。对涉罪未成年人坚持依法惩戒与精准帮教相结合,增强教育矫治效果,预防重新犯罪。推进青少年维权岗”“青少年零犯罪零受害村(社区)创建活动,推动建立督促监护令制度,降低未成年人犯罪人数比重。(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司法局、教育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

发挥党委领导、政府主导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妇儿工委办、住建局加强指导,定期研究工作、及时解决问题。行业主管部门按职能开展相关领域儿童友好行动。各旗县区履行建设主体责任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落实建设方案。(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妇儿工委办、住建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教育局、交通运输局、文旅广电局、体育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二)完善要素保障

统筹利用资金支持政策,发挥政府资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对儿童友好城市项目建设予以支持。对价格普惠且具有一定收益的公益性儿童服务设施项目,符合政府专项债券发行使用条件的可纳入支持范围。强化公益普惠类儿童服务项目规划用地保障。鼓励地方政府以购买服务、租金减免等方式发展普惠性儿童服务。(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三)实施监测评估

健全儿童友好统计制度,及时收集、整理、分析儿童数据信息,对本地区儿童发展整体情况实施动态监测,探索制定符合地方特点的儿童友好城市建设标准和分领域建设指南,开展建设情况评估。(责任单位:各旗县区人民政府)

(四)强化宣传交流

组织新闻媒体做好儿童友好发展宣传工作,提高公众知晓度和参与度,把儿童友好的理念向全社会推广。坚持优中选优,及时总结经验做法提炼工作亮点和特色,推广具有示范效应的建设模式。(责任单位:市委宣传部,发展改革委,妇儿工委办、文广电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关联文件:巴彦淖尔市推进儿童友好城市建设实施方案》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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