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价费管理
乌后旗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开展2017年春节市场价格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我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3日开展春节市场价格检查。   此次重点查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涨价、变相涨价,以及虚假优惠、虚假折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客运、出租车价格监管,规范餐饮、宾馆等环节的价格秩序,督促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平价超市等零售企业及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重点做好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菜奶等的价格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   节日期间,认真受理价格举报。确保“12358”全国价格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无阻,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从快处理价格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 李亦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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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建立电网企业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加上此前已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已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进入制度化监管的新阶段。   《办法》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5年中发9号、28号文件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价改革。《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管住中间”建立了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为“放开两头”、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础。   《办法》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办法》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办法》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二是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三是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四是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五是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当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制定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认真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一方面,深入总结了前期深圳电网和蒙西、宁夏、安徽、湖北、云南、贵州等省级电网试点的经验,通过边试点、边改革,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办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电网企业监管的经验,多次与美国、英国输配电价监管机构进行交流探讨,形成了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并引入激励性规制理念的现代监管制度框架。   12月16日-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中肯、全面,对完善定价办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多数意见认为定价办法意义重大,科学合理,与国际先进电力监管理念接轨。所提具体意见基本已在办法中体现或在修改时采纳,还有一些是在改革试点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细化落实。   根据《办法》的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指导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测算2016年3月启动的12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将陆续向社会公布。剩余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正在进行成本监审,今年上半年将依据《办法》制定输配电价。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提供了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也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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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调研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工作
  近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副调研员石鈞一行来我市调研指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市发改委副调研员陈志宏、价检局局长张培艺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利用两天时间分别对磴口县的内蒙古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嘉泰华府、内蒙古乌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公园、临河区的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力奥林国际花园三期售楼部进行了检查。上述三家企业的售楼部基本能按照《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调研组现场进行了指导,并要求尽快进行整改。   2011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预(销)售商品房之前,在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将标价牌和标价书的格式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备案,并将监制后的备案材料上报房管部门一份,以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审验。标价牌及标价书应标明“此格式有巴彦淖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并不得发布任何预(销)售价格广告。标价书中商品房售价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表;2、水表;3、气表;4、热表;5、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6、入户防盗门;7、单元音视频对讲系统;8、供热系统;9、供气系统;10、排污系统;11、电梯;12、管道供气预埋;13、有线电视预埋;14、固定电话线预埋;15、宽带预设; 16、小区保安监控系统;17、小区内道路硬化;18、小区绿地;19、公共自行车停车场、棚;20、小区地上机动车停车位; 21、垃圾转运设施;22、信报箱; 23、其它(可另附约定)。    从全市执行情况看,总体运行较好,磴口县已召开商品房明码标价告诫会,其他旗县区正在积极筹备中。   通过调研,对推进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此次调研检查,也反映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完善和整改。(巴彦淖尔市价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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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份内蒙古自治区粮食价格基本稳定(价格监测中心)
   11月份,全区玉米收购价格小幅下降,小麦、大豆收购价格稳中略涨,主要成品粮零售价格基本稳定;与去年同期相比,小麦、玉米、大豆收购价格下降,主要成品粮零售价格基本持平。    一、原粮收购价格    11月份,全区粮食主产地小麦、玉米、大豆三种粮食混合平均收购价格为123.11元/50公斤,环比下降2.34%,同比下降10.71%。    小麦 11月份全区小麦每50公斤平均收购价格为122.20元,环比略涨0.04%,同比下降4.79%。其中,巴彦淖尔市11月份花小麦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160.00元,与上月和去年同期价格持平;海拉尔区红小麦收购价格为110.00元/50公斤,与上月和去年同期价格持平。随着元旦、春节临近,加工企业开始备货,小麦市场需求将会增加,预计小麦收购价格可能会小幅上涨。    玉米 11月份全区玉米标准品平均收购价格为74.13元/50公斤,比上月下降6.28%,比去年同期下降7.32%。从玉米价格运行情况看,11月下旬全区玉米收购价格略有回升,每50公斤收购价格为75.63元,比11月中旬上涨3.19%。通辽市11月下旬玉米标准品收购价格为75.75元/50公斤,比去年同期下降22.56%。   目前我区玉米购销进入旺季,农民售粮逐渐增加。近期大面积降雪对玉米储运造成一定影响。玉米市场价格短期内回升的势头也已趋于稳定。预计随着玉米入市销售量逐渐增加,价格可能会再次小幅下降。    大豆 11月份东四盟市每50公斤混等大豆平均收购价格为3458.75元,比上月略涨0.06%,与去年同期相比,每50公斤下降约100元。预计,随着年底农民销售大豆的数量增加,大豆收购价格可能会走低。    二、成品粮零售价格    11月份全区粳米、特一粉、标准粉、玉米粉每500克零售价格分别为3.11元、2.54元、2.04元、2.29元,与上月相比,粳米零售价格略降0.32%,特一粉零售价格持平,标准粉、玉米粉零售价格分别略涨0.49%、0.44%;与去年同期相比,标准粉零售价格略降1.92%,粳米、特一粉、玉米粉零售价格分别略涨1.97%、2.42%、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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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正式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价检局)
  11月22日,自治区编委印发《关于自治区发改委价格监督检查局更名的批复》(内机编办发[2016]123号),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更名为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    内蒙古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为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管理的正处级价格行政执法机构,主要工作职责为:负责全区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组织实施市场价格监管,监督和规范市场价格行为;承担反价格垄断执法工作,调查、认定和查处自治区境内的价格垄断行为和案件;受理有关价格和收费的咨询、投诉及举报,依法查处举报案件等。   近年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充分发挥价格监管职能作用,组织开展了环保电价、涉企、医药、交通、粮食、教育等一系列价格收费专项检查,规范了价格收费秩序;迅速平抑了绿豆、食盐等价格异动风潮,促进了价格总水平的稳定;推行网格化市场价格监管模式,延伸监管视角,提升监管效果;开展涉嫌固定转售价格等有关领域的反价格垄断调查,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近三年,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共实施经济制裁金额近2亿元,为促进全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营造了良好的价格环境。   此次更名,进一步提升了价格执法机构的地位和执法权威,更有利于适应新常态下价格监管和反垄断工作的实际需要。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与反垄断局将以更名为新的契机,不断提高队伍素质,完善监管模式,创新执法方式,加大反价格垄断执法力度,为维护自治区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促进价格改革深入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来源:自治区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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