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调研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专项工作
近日,自治区价格监督检查局副调研员石鈞一行来我市调研指导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市发改委副调研员陈志宏、价检局局长张培艺等陪同调研。
调研组一行利用两天时间分别对磴口县的内蒙古嘉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嘉泰华府、内蒙古乌拉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央公园、临河区的巴彦淖尔市新力置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开发的新力奥林国际花园三期售楼部进行了检查。上述三家企业的售楼部基本能按照《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在工作中也存在一些问题,调研组现场进行了指导,并要求尽快进行整改。
2011年,我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和《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出台了《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时,按照《巴彦淖尔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管理办法》第七条:经营者预(销)售商品房之前,在房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必须将标价牌和标价书的格式内容报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统一监制备案,并将监制后的备案材料上报房管部门一份,以便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审验。标价牌及标价书应标明“此格式有巴彦淖尔市价格监督检查局监制,价格监督举报电话12358”字样,便于消费者价格咨询和举报投诉。未经监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印制和销售,并不得发布任何预(销)售价格广告。标价书中商品房售价已含下列与住宅相关的部分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设费用: 1、电表;2、水表;3、气表;4、热表;5、单元电子对讲防盗门;6、入户防盗门;7、单元音视频对讲系统;8、供热系统;9、供气系统;10、排污系统;11、电梯;12、管道供气预埋;13、有线电视预埋;14、固定电话线预埋;15、宽带预设; 16、小区保安监控系统;17、小区内道路硬化;18、小区绿地;19、公共自行车停车场、棚;20、小区地上机动车停车位; 21、垃圾转运设施;22、信报箱; 23、其它(可另附约定)。
从全市执行情况看,总体运行较好,磴口县已召开商品房明码标价告诫会,其他旗县区正在积极筹备中。
通过调研,对推进我市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同时通过此次调研检查,也反映了工作中的一些不足。在今后工作中,我们要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相关要求进行完善和整改。(巴彦淖尔市价检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