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价费管理
内蒙古近期规范疫苗价格
  近日,为贯彻国务院新修订的《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重新核发中央管理的卫生计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488号)要求,切实维护疫苗价格秩序,规范疫苗流通价格行为,保障疫苗的正常流通和安全接种,内蒙古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就我区疫苗价格进行了规范。具体内容有:   一、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单位不得向受种者或其监护人收取任何费用。   二、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除第一类疫苗以外的其他疫苗。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三、第二类疫苗由自治区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织在区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集中采购,由旗县级疾病控制机构向疫苗生产企业采购后供应给本行政区域的接种单位。   1.旗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向接种单位供应第二类疫苗可以在疫苗采购价的基础上收取20元/支的疫苗储存、运输费用。   2.疫苗接种单位可在实际购进第二类疫苗价格的基础上,向受种者收取接种服务费20元/剂次。服务内容包含诊察、留观、注射、卫生耗材(含一次性注射器或自毁型注射器、酒精、无菌干棉球或棉签)、接种信息服务等。   四、收费单位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履行收费公示程序,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财政票据,并在收费场所公示收费项目和标准,自觉接受社会监督。(收费科 斯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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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份市价检局价格举报情况分析
  一、价格举报总体情况   2017年1月份,全市12358价格举报系统受理价格举报、投诉、咨询共计38件。其中,价格咨询38件,占100%;价格投诉举报0件,价格咨询办结率为100%。   价格咨询投诉举报数量较为集中的地区有:市直(24件)、临河(13件)、五原(1件) 。占全市价格咨询投诉举报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3.16%、34.21%、2.63%。   价格咨询投诉举报数量排名前五的行业分别是:其它咨询件(25件)、资源价格(5件)、交通运输(3件)、医药(2件)、商品零售(1件)、商品零售(1件)。占价格咨询投诉举报总量的比重分别为:65.79%、13.16%、7.89、5.26%、2.63%。除其他类外尤以资源价格、交通运输问题最为突出。   二、举报投诉热点分析   1、资源价格方面,由于北方进入供暖期,以供热入网、热网改造收费问题最为突出。   2、交通运输方面,主要是市民对拖车救援公司在普通高速公路上开展的道路救援服务的价格存在疑问,另外存在部分出租车拼车或不打计价器引发价格咨询或投诉。   3、医药类方面,主要是药品零售价格放开,由于进货渠道不一,导致零售价格不同,引发价格咨询投诉。   4、商品零售方面,举报人主要反映的是在商场和超市中,有奖销售价格与价签不一致、买到商品退货的问题。(市发改委 价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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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前旗发改局开展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监管
  为了规范节日市场价格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保持节日市场价格的基本稳定,创造喜庆、祥和的节日消费环境,乌拉特前旗发改局于2016年12月30日开始至2017年2月2 日对元旦、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进行了检查。   检查小组对乌拉特前旗天义超市、好又多超市、包百超市、天政超市、粮行、农贸市场、盐业公司开展了巡查,密切关注消费量大幅增加的粮油、肉、禽、蛋、菜、奶、盐等食品市场和价格动态,加强价格监测和分析预警,督促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坚决制止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   针对元旦春节期间群众返乡、出行、购物密集的特点,加强对交通旅游、商业零售、生活服务业等领域的监管,通过提醒、告诫等形式对各类不明码标价的行为进行了及时的纠正。   完善12358价格举报电话值守制度,确保举报电话24小时畅通,方便群众咨询价格法规政策,举报价格违法行为;运用价格举报信息管理平台,分析价格举报热点焦点问题,提高价格举报办理效率,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乌拉特前旗发展和改革局 刘彩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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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后旗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开展2017年春节市场价格检查
  为进一步规范春节期间市场价格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价格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氛围。我局价格监督检查所从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23日开展春节市场价格检查。   此次重点查处群众关心、社会关注的价格和收费问题,不执行政府定价的擅自涨价、变相涨价,以及虚假优惠、虚假折扣、不按规定明码标价、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加强客运、出租车价格监管,规范餐饮、宾馆等环节的价格秩序,督促商场、超市、购物中心、平价超市等零售企业及经营者规范价格行为。重点做好居民基本生活必需品粮油肉蛋菜奶等的价格动态监测和分析预警。   节日期间,认真受理价格举报。确保“12358”全国价格举报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无阻,严格落实值班制度,认真履行值班职责。从快处理价格举报,及时化解价格矛盾(发改局价格监督检查所 李亦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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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输配电价定价办法建立电网企业价格监管制度框架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颁布了《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定价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针对超大网络型自然垄断电网行业的定价办法。该《办法》的出台,加上此前已颁布的《输配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标志着国家已初步建立起科学、规范、透明的电网输配电价监管框架体系,对电网企业的监管进入制度化监管的新阶段。   《办法》认真贯彻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要求,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和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2015年中发9号、28号文件要求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思路推进电价改革。《办法》的出台,一方面为“管住中间”建立了制度框架,另一方面也为“放开两头”、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提供了重要基础。   《办法》明确了建立独立输配电价体系。《办法》规定,以提供输配电服务相关的资产、成本为基础,确定电网企业输配电业务准许收入,并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核定输配电价,建立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既要确保电网企业提供安全可靠的电力,又要使输配电价合理反映输配电成本,以尽可能低的价格提供优质的输配电服务。   《办法》规定了输配电价的计算方法。《办法》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既明确规定了折旧费、运行维护费、有效资产、准许收益率等指标的核定原则和具体标准,又明确规定了不得计入输配电价定价范围的成本费用、资产,还规定了分电压等级、分用户类别输配电价的计算办法,提出了妥善处理政策性交叉补贴的初步思路。   《办法》建立了激励约束机制。《办法》创新性地引入激励性管制理念,建立对电网企业的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实行费率上限管控,材料费、修理费、其他费用等高出上限部分不计入输配电价;二是强化投资约束机制,电网投资与电量增长、负荷增长、供电可靠性不匹配的成本费用暂不予纳入输配电价,抑制电网过度投资;三是建立投资定期校核机制,防止电网企业虚报投资,当电网企业实际投资额低于规划投资额时,对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的70%予以扣减,反之,差额投资对应的准许收入不再上调;四是建立成本节约分享机制,规定企业实际借款利率、线损率低于政府核定标准的,节约部分按1:1由企业和用户共同分享,调动企业降成本的积极性;五是建立与供电可靠性和服务质量挂钩的输配电价调整机制。当供电可靠率、服务质量等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相应扣减电网企业准许收入。此外,为平稳推进输配电价改革,《办法》建立了平滑机制。监管周期内新增投资、电量变化较大的,应在监管周期内对准许收入和输配电价进行平滑处理;情况特殊的,可以平滑到下一周期。   制定输配电价定价办法以我国现实国情为基础,认真借鉴了市场经济国家的先进经验,一方面,深入总结了前期深圳电网和蒙西、宁夏、安徽、湖北、云南、贵州等省级电网试点的经验,通过边试点、边改革,逐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办法。另一方面,充分借鉴了成熟市场经济国家对电网企业监管的经验,多次与美国、英国输配电价监管机构进行交流探讨,形成了以严格的成本监审为基础,并引入激励性规制理念的现代监管制度框架。   12月16日-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向社会公开征求了对《办法》的意见。征求意见期间,社会各界人士通过网上留言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相关意见建议中肯、全面,对完善定价办法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多数意见认为定价办法意义重大,科学合理,与国际先进电力监管理念接轨。所提具体意见基本已在办法中体现或在修改时采纳,还有一些是在改革试点中需要研究解决的问题,将在改革过程中逐步细化落实。   根据《办法》的主要内容,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在指导相关省级主管部门测算2016年3月启动的12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近期将陆续向社会公布。剩余14个省级电网输配电价正在进行成本监审,今年上半年将依据《办法》制定输配电价。此次《办法》的出台,将为在全国范围内完成输配电价改革试点提供了科学化、规范化的制度保障,也为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创造了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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