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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24-05-11 来源: 点击量:
 一、起草背景和过程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定价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委于2018年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简称《办法》,内发改价字〔2018〕130号)。《办法》(2018年版)的出台对完善我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形成机制,加强配气成本管理,促进城镇燃气行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随着天然气行业不断改革发展,《办法》(2018年版)在成本监审过程中逐渐暴露出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10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3〕682号)要求,适应当前天然气价格监管的最新要求,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区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业务发展实际,我委会同相关部门进行研究,经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反复修改完善,并经过合法性审查、公平竞争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程序后,重新修订了《内蒙古自治区城镇管道燃气配气定价成本监审办法》,印发实施了《办法》(2024年版)。

二、主要修订内容

本次办法修订,在现有4章21条的基础上,对部分内容予以修订,进一步细化明确了成本监审周期、监审原则、定价成本的构成和核定标准以及固定资产折旧年限等内容

一是明确了定价成本监审周期为3年。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配气价格应定期校核,校核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   

二是进一步完善定价成本监审原则。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7年第8号令),对合法性原则、相关性原则和合理性原则的表述进一步完善。

三是修订了定价成本的构成项目,增加了安全生产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的具体描述。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 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 能源局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对相关内容进一步明确细化。

四是明确了部分指标定价成本核定的标准。按照《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一步细化和修改了固定资产折旧费、使用权资产折旧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职工薪酬、安全生产费的核定口径。

五是新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固定资产定价折旧年限表。参考国家相关规定和我区燃气企业的实际折旧年限明确了4类13项资产的定价折旧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