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通知公告
内蒙古自治区出台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按照《关于深化电力体制改革加快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23〕4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构建碳排放双控制度体系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4〕39号)《关于加强绿色电力证书与节能降碳政策衔接大力促进非化石能源消费的通知》(发改环资〔2024〕113号)等文件部署,充分用好非化石能源不纳入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调控政策,加快推动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转变,先行先试开展绿电消费认定,内蒙古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绿电消费自愿认定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共计六章十九条内容,包含总则、认定对象和内容、相关主体职责和分工、支持政策、监督检查和附则,分别对该办法制定的目的、依据、相关定义、适用对象、各方主体职责与分工等内容进行了说明。   《办法》对促进绿电消纳,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具有积极作用,主要体现在:一是《办法》可为建立绿色电力消费认证机制提供实践基础。自愿认定工作既发挥了政府引导职能,也调动了用能主体积极性,合力探索绿电消费认定,可为绿电消费认证机制建设提供宝贵的试点经验。二是《办法》的实施可拓展绿证应用场景,引导绿电绿证规范管理。《办法》中提出“实际消费可再生能源电量和持有绿证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需符合数量匹配、周期一致准则”,明确了绿证的使用方式,拓展了绿证的应用场景,可促进绿证的流通和使用。同时《办法》对绿电来源、绿证获取方式进行说明,可改善绿电溯源不清、标准不统一等现状,引导绿电绿证规范管理。三是《办法》的实施将大力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绿色低碳转型。自治区作为我国的风光资源大省,开展认定工作可鼓励和引导用能主体积极消费绿电,从消费端提升可再生能源消纳水平,进而牵引生产端扩大开发规模、提升开发质量。认定工作从生产端和消费端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保障。四是绿电消费认定将提升企业“含绿量”,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认定结果可增强外向型企业绿电消费国际互认,提升企业“含绿量”,促进企业产品出口,助力外向型经济发展。认定结果可支撑企业ESG评级、能源审计、绿电消费承诺兑现等评价考核,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   后续内蒙古将切实推动用能主体积极开展绿电消费认定工作,推进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朗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强化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建设行动方案(2024—2025年)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厅、委)、生态环境厅(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碳达峰碳中和的重大战略决策,深入实施《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做好碳达峰碳中和工作的意见》和《国家标准化发展纲要》《计量发展规划(2021—2035年)》,落实《建立健全碳达峰碳中和标准计量体系实施方案》各项任务部署,充分发挥计量、标准作用,有效支撑我国碳排放双控和碳定价政策体系建设,制定本行动方案。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目标   按照系统推进、急用先行、开放协同的原则,围绕重点领域研制一批国家标准、采信一批团体标准、突破一批国际标准、启动一批标准化试点。2024年,发布70项碳核算、碳足迹、碳减排、能效能耗、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国家标准,基本实现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全覆盖。2025年,面向企业、项目、产品的三位一体碳排放核算和评价标准体系基本形成,重点行业和产品能耗能效技术指标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建设100家企业和园区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   按照统筹发展、需求牵引、创新突破的原则,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完善碳计量体系,提升碳计量服务支撑水平。2025年底前,研制20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开展25项关键计量技术研究,制定50项“双碳”领域国家计量技术规范,关键领域碳计量技术取得重要突破,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碳计量能力基本具备,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和相关仪器设备检定校准工作稳步推进。   二、重点任务   (一)加快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研制。加快推进电力、煤炭、钢铁、有色、纺织、交通运输、建材、石化、化工、建筑等重点行业企业碳排放核算标准和技术规范的研究及制修订,制定温室气体审定核查、低碳评价等相关配套技术规范,支撑企业碳排放核算工作,有效服务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制定面向园区的碳排放核算与评价标准。   (二)加强产品碳足迹碳标识标准建设。发布产品碳足迹量化要求通则国家标准,统一具体产品的碳足迹核算原则、核算方法、数据质量等要求。加快研制新能源汽车、光伏、锂电池等产品碳足迹国家标准,服务外贸出口新优势。开展电子电器、塑料、建材等重点产品碳足迹标准研制。研究制定产品碳标识认证管理办法,研制碳标识相关国家标准。   (三)加大项目碳减排标准供给。开展能效提升、可再生能源利用、余能利用、甲烷减排与利用等典型项目碳减排量核算标准研制工作。条件成熟时,推动将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纳入国家标准体系,支撑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建设和企业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ESG)信息披露等应用场景。   (四)推动碳减排和碳清除技术标准攻关。加快氢冶金、原料替代、热泵、光伏利用等关键碳减排技术标准研制,在降碳技术领域采信一批先进的团体标准。制定生态碳汇、碳捕集利用与封存等碳清除技术标准,尽快出台碳捕集利用与封存量化与核查、相关术语等通用标准。抓紧构建二氧化碳捕集、运输、地质封存全链条标准体系。   (五)提高工业领域能耗标准要求。修订提高钢铁、炼油、燃煤发电机组、制浆造纸、工业烧碱、稀土冶炼等重点行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全面提升能效水平,基本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修订完善能源计量、监测、审计等节能配套标准。   (六)加快产品能效标准更新升级。对标国际先进水平,修订升级工业通用设备、制冷和供暖设备、办公设备、厨房电器、照明器具产品能效标准,扩大能效产品覆盖范围,加快研制电动汽车充电桩、第五代移动通信(5G)基站设备等新型基础设施能效标准,将高压电机、服务器等产品纳入能效标识管理,研究出台数据中心能效标识实施细则。   (七)加强重点产品和设备循环利用标准研制。制定汽车、电子产品、家用电器等回收拆解标准,研究制定农用机械零部件回收利用相关标准。开展退役光伏设备、风电设备、动力电池回收利用标准研制,加大新能源产品设备的绿色设计标准供给,加快研制再生塑料、再生金属标准。按照《清洁生产评价指标体系通则》要求,研制钢铁、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清洁生产评价系列国家标准。   (八)扩大绿色产品评价标准供给。修订绿色产品评价通则,增加低碳指标,建立分级评价指标体系。研究制定绿证和绿色电力消费相关标准。在消费品基础上,制定钢管、建材、染料等工业品绿色产品评价国家标准,修订卫生陶瓷、建筑陶瓷、纸和纸制品等绿色产品评价标准。充分利用市场资源,将技术领先、市场成熟度高的团体标准纳入绿色产品评价标准清单。   (九)加强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面向完善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监测的需要,布局建设一批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加快碳达峰碳中和相关量值传递溯源体系建设,建立碳达峰碳中和相关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名录,持续做好碳相关计量器具的检定校准工作。   (十)加强“双碳”相关计量仪器研制和应用。加快高精度多组分气体快速分析探测仪、光谱仪等碳核算、碳监测相关计量仪器的研制。组织对国产碳排放在线监测系统(CEMS)开展计量性能测试评价。   (十一)加强计量对碳排放核算的支撑保障。制定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规范,推动企业碳排放计量器具配备。优化相关行业温室气体排放核算和报告指南,强化碳核算数据优先来源于计量器具的要求。充分发挥国家能耗在线监测系统作用,鼓励企业利用第五代移动通信(5G)、区块链等技术手段建立能源和碳排放数据采集和分析系统。按照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数据库建设需求,探索建立国家温室气体排放因子计量实测验证平台。   (十二)开展共性关键碳计量技术研究。开展碳排放在线监测计量不确定度评定方法研究,持续开展基于激光雷达、区域和城市尺度反演等碳排放监测计量技术研究与应用,开展烟气捕集端碳捕集利用与封存关键计量技术研究,为碳排放统计核算、碳排放在线监测、低碳技术研究等提供计量支撑。   (十三)加强重点领域计量技术研究。推动加强火电、钢铁、水泥、石化、化工、有色等重点行业和领域碳计量技术研究,开展碳排放直测方法与核算法的比对研究、天然气排放因子实测研究等,在火电领域研制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气体浓度校准装置,不断提升碳排放和碳监测数据准确性和一致性。   (十四)加强碳计量中心建设。推动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研究制定《关于加强国家碳计量中心建设的指导意见》,强化国家碳计量中心顶层制度设计和建设任务推进。研究制定碳计量能力建设指导目录,指导计量技术机构和重点排放单位加强碳计量能力建设,不断提升碳计量能力水平。   (十五)完善“双碳”相关计量技术规范。加强“双碳”计量技术规范制修订,编制重点排放单位碳计量审查规范、固定污染源二氧化碳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校准、煤化工生产企业碳计量器具配置与管理等计量技术规范。   (十六)加强能源计量监督管理。组织各地区对建筑建材、石化化工、能源、钢铁等传统行业以及数据中心、公共机构等重点领域开展能源计量审查,帮助用能单位解决节能减排降碳计量难题,不断提升用能单位能源计量管理水平和能力。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统筹协调。国家发展改革委落实“双碳”有关协调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在碳达峰碳中和政策文件制定中强化相关计量、标准要求,推动各项政策要求落地见效。充分发挥国家碳达峰碳中和标准化总体组、全国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技术委员会及全国碳排放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作用,各有关部门结合分管领域加强协同联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集中推进重点任务落实,有效形成工作合力。   (二)强化宣贯培训。开展碳核算、碳减排相关计量、标准知识的宣贯培训,增强企业计量意识和能力水平,在企业形成学标准、用标准的氛围。推动重点用能和碳排放单位建立碳排放管理制度,设立用能和碳排放管理岗位以及专门的计量、标准化人员。鼓励企业与相关高校、专业机构合作举办碳达峰碳中和计量、标准方面的专业人才培训班。   (三)开展先行先试。面向企业和园区开展碳排放管理标准化试点,鼓励企业建立碳排放标准管理体系,助力碳排放“算得出、算得准”,引导企业应用先进减排技术,推动碳排放“减得掉、减得下”,到2025年建设100家试点企业和园区。推动企业加强碳计量体系建设,强化碳计量要求,在山东、浙江等地组织200家以上企业开展碳计量审查试点。组织开展零碳园区计量试点和能源资源计量经验交流。   (四)加大经费支持。各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等方式加大对碳计量基础能力建设、基础通用和急用先行标准的支持力度。统筹利用资金渠道,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入,支持碳排放统计核算和碳监测关键计量技术研究、仪器设备研发和应用、计量技术规范制定等。   (五)深化国际合作。持续推进应对气候变化计量、标准领域国际合作,充分发挥我国专家在国际计量和标准化组织中关键作用,不断提升我国在应对气候变化领域中的参与度和贡献度。持续开展国际标准适用性分析,在电动汽车、新型电力系统、生态碳汇等领域提出一批国际标准提案,加强新领域新技术国际合作。   国家发展改革委   市场监管总局   生态环境部   2024年7月14日   
朗读
关于巴彦淖尔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 技术服务项目询价的公告
  报价供应商(有关企业):   自治区发改委转发《国家发改委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的通知》,要求我市对32户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效诊断。根据《市发改委关于印发财务管理办法及政府采购制度的通知》(巴发改函发〔2023〕300号)文件要求,我委拟对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技术服务项目进行询价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询价。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技术服务项目。   (二)项目内容:对巴彦淖尔市32户万吨标准煤以上企业进行能效诊断。   (三)预算金额:本项目服务费最高限价为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00元)。   (四)服务期限:服务期为中标之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   二、报价人资格要求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近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本次询价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报价文件要求   (一)报价文件组成   1.企业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   2.供应商基本情况介绍(含组织机构、项目管理体系、专业管理人员等情况)。   3.报价回执。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法定代表人来办理报名事宜,则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   5.法人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关于报价资料真实、合法、有效性的承诺书。   6.近3年内具有为政府部门、行业协会、提供能效核查、节能诊断、节能审查、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等技术服务项目业绩材料。   (二)报价文件封装   报价文件应装袋密封,封口处应有投标人公章及投标全权代表签字。   (三)报价文件真实性   供应商应保证报价文件的正确性和真实性,所有文件资料必须是针对本次投标。提供以上资料的复印件3份(加盖公章、A4纸)。   四、报价要求   (一)投标报价。本项目招标报价是指完成巴彦淖尔市32户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进行能效诊断全部工作。   (二)报价组成。此次询价报价为包干报价,包括但不限于人工费用、技术服务费、差旅费、材料费、利润、税金、管理费以及中标人提供的工作人员人身安全和社会保险费等。   五、报名信息   报名时间:自采购公告上网发布之日起至2024年8月8日18:00时止,报名函发邮箱:bsfgw8281768@163.com。   六、报价文件的递交   (一)报价方式:现场送达或邮寄方式送达。   (二)报价截止时间:2024年8月9日18:00时止。   (三)报价文件递交地点: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1819室。   七、成交原则   (一)我单位组织相关人员评标后确定中标供应商,以符合条件的最低报价公司为中标供应商,中标结果我单位将电话正式告知中标供应商。   (二)该项报价一经采购小组认可,即为签约的合同价。报价人提交的报价函,将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三)如审验后合格的供应商未达到开标规定的3家(含)以上,则作流标处理。   (四)中标人不得在成交后将成交项目转包,否则项目方有权终止合同。   八、咨询联系   对本次报价提出询问的,请于报价截止前的工作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时)与下列人员联系:   联系人:陈燕 联系电话:0478-8781535   九、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2024年8月4日至2024年8月8日)。   十、其他事项   (一)投标无效约定   1.未按项目要求提供投标文件的。   2.未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送达投标文件的。   (二)中标后取消中标资格约定   投标文件存在虚假情形的,一经查实,将取消当次中标资格。   (三)合同签订时限   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签订。   附件:1.报名函   2.报价回执   3.授权委托书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4年8月4日   附件1:   报 名 函   致: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我公司已获悉贵单位发出的 公告,经研究,我单位报名拟参加本项目。   联系人:   联系电话:   单位: (盖章)   2024年 月 日   附件2:   报价回执   单位名称: (公章)   一、项目名称:巴彦淖尔市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技术服务项目   二、总价(元): (完成项目全部任务)。   日期: 年 月 日   附件3:   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   我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 (询价响应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委托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巴彦淖尔市万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能效诊断技术服务项目的询价采购活动。委托代理人在制作询价响应文件、询价、竞价、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此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委托代理人在授权委托书有效期内签署的所有文件不因授权委托的撤销而失效,除非有撤销授权委托的书面通知,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开始至合同履行完毕止。   委托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询价响应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朗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印发《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改环资〔2024〕11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已经国务院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2024年7月24日   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根据《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国发〔2024〕7号),现就统筹安排30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提出如下措施。   一、加大设备更新支持力度   (一)优化设备更新项目支持方式。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加大对设备更新的支持力度。在工业、环境基础设施、交通运输、物流、教育、文旅、医疗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回收循环利用的基础上,将支持范围扩大到能源电力、老旧电梯等领域设备更新以及重点行业节能降碳和安全改造,并结合实际动态调整。统筹考虑不同领域特点,降低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申报门槛,不再设置“项目总投资不低于1亿元”要求,支持中小企业设备更新。相关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采取投资补助等方式予以支持,简化申报审批流程,切实提高办事效率。   (二)支持老旧营运船舶报废更新。加快高能耗高排放老旧船舶报废更新,推动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发展。支持内河客船10年以上、货船15年以上以及沿海客船15年以上、货船20年以上船龄的老旧船舶报废更新。在报废基础上更新为燃油动力船舶或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的,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500—3200元/总吨予以补贴;新建新能源清洁能源船舶,根据不同船舶类型按1000—2200元/总吨予以补贴;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船舶的,平均按1000元/总吨予以补贴。   (三)支持老旧营运货车报废更新。支持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营运类柴油货车,加快更新为低排放货车。报废并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8万元;无报废只更新购置符合条件的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5万元;只提前报废老旧营运类柴油货车,平均每辆车补贴3万元。   (四)提高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标准。聚焦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提高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报废更新老旧农机积极性,在《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基础上,报废20马力以下的拖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播种机等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在现行补贴标准基础上,按不超过50%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报废并更新购置采棉机,单台最高报废补贴额由3万元提高到6万元。各地区可结合实际自行确定新增不超过6个农机种类纳入补贴范围,并按现有规定测算确定补贴标准。   (五)提高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标准。推动城市公交车电动化替代,支持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更新车龄8年及以上的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平均每辆车补贴6万元。   (六)提高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比例。发挥再贷款政策工具作用,引导金融机构支持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对符合《关于实施设备更新贷款财政贴息政策的通知》(财金〔2024〕54号)条件经营主体的银行贷款本金,中央财政贴息从1个百分点提高到1.5个百分点,贴息期限2年,贴息总规模200亿元。   二、加力支持消费品以旧换新   (七)支持地方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直接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支持地方自主提升消费品以旧换新能力。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综合各地区常住人口、地区生产总值、汽车和家电保有量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各地区支持资金规模。各地区要重点支持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和电动自行车以旧换新,旧房装修、厨卫等局部改造、居家适老化改造所用物品和材料购置,促进智能家居消费等。   (八)提高汽车报废更新补贴标准。在《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商消费函〔2024〕75号)基础上,个人消费者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燃油乘用车或2018年4月30日(含当日)前注册登记的新能源乘用车,并购买纳入《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的新能源乘用车或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贴标准提高至购买新能源乘用车补2万元、购买2.0升及以下排量燃油乘用车补1.5万元。自《汽车以旧换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之日起申请补贴的消费者,按照本通知标准执行补贴。消费者按本通知标准申请补贴,相应报废机动车须在本通知印发之日前登记在本人名下。   (九)支持家电产品以旧换新。对个人消费者购买2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洗衣机、电视、空调、电脑、热水器、家用灶具、吸油烟机等8类家电产品给予以旧换新补贴。补贴标准为产品销售价格的15%,对购买1级及以上能效或水效标准的产品,额外再给予产品销售价格5%的补贴。每位消费者每类产品可补贴1件,每件补贴不超过2000元。商务部指导各地区结合实际做好优惠政策衔接,确保政策平稳有序过渡。   (十)落实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资金支持政策。2024年中央财政安排75亿元,采取“以奖代补”方式继续支持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回收处理工作,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截至2023年底,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基金补贴等规定回收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但尚未补贴的,经生态环境部核实核定后分期据实予以支持。   三、加强组织实施   (十一)明确资金渠道。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安排148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大规模设备更新专项资金,用于落实本通知第(一)、(二)条所列支持政策;直接向地方安排1500亿元左右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用于落实第(三)、(四)、(五)、(七)、(八)、(九)条所列支持政策。财政部通过原有渠道安排275亿元中央财政资金,落实第(六)、(十)条所列支持政策。第(三)、(五)、(七)、(八)、(九)条涉及的支持资金按照总体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东部、中部、西部地区中央承担比例分别为85%、90%、95%。各省级财政根据中央资金分配情况按比例安排配套资金。各地区要严格执行本通知明确的相关领域支持标准,其他领域支持标准由各地区结合实际合理制定,确保资金投向符合政策要求,确保真金白银优惠直达消费者。若某地区用完中央下达资金额度,则超出部分由该地区通过地方资金支持,中央不再负担。截至2024年12月31日未用完的中央下达资金额度收回中央。   (十二)强化组织领导。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统筹安排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及中央财政资金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相关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要求,压实各方责任,细化操作流程。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按职责分工细化相关领域补贴标准和实施细则,组织各地区落实好老旧营运车船更新、新能源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农业机械报废更新、汽车报废更新和个人消费者乘用车置换更新、家电产品以旧换新等支持政策。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制定实施方案和专项管理办法,明确任务分工,细化落实举措,加强统筹推进,充分发挥创造力,推动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   (十三)加强项目和资金管理。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地方的督促指导,统筹开展线上监控预警和线下实地核查,对资金分配不及时、使用迟缓、挤占挪用等问题,及时提醒并督促整改。各省级人民政府是项目和资金管理第一责任主体,要严格管理超长期特别国债资金,不得用于平衡地方预算、偿还地方政府债务、地方“三保”,不得通过举债筹集配套资金。地方发展改革部门要发挥综合协调作用,牵头做好项目组织和资金分配。地方财政部门要配合地方发展改革和行业主管部门科学合理制定资金测算方案,把握力度节奏,合理拨付资金,做好监控预警,加强监督核查,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违反财经纪律的,要及时收回资金,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十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地区要一视同仁支持不同所有制、不同注册地企业参与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市场监管部门要及时跟进加强产品质量和价格监管,强化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加大缺陷调查和召回力度,督促企业落实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严格查处价格欺诈等行为,大力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对发现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补贴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各地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十五)及时跟踪问效。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商务部等部门和各省级人民政府要对工作推进、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开展自评自查,及时将资金使用和绩效目标完成情况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商财政部汇总形成绩效评估报告,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后续优化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十六)强化宣传引导。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政务服务平台等及时发布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信息,强化政策解读,回应社会关切,引导社会各界积极参与,大力营造良好社会氛围。适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鼓励各地区、行业协会组织加强供需对接,促进先进产品和模式交流推广。
朗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内政办发〔2024〕33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动内蒙古高质量发展奋力书写中国式现代化新篇章的意见》(国发〔2023〕16号)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支持内蒙古发挥资源优势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自然资函〔2024〕224号)精神,紧扣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进一步盘活矿业权,依法依规推进全区矿产资源开发项目征占用草原等手续办理,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矿产资源开发中加强草原生态保护的意见》(内政办发〔2021〕7号)和自治区林草局、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厅、工业和信息化厅、能源局《关于实行征占用草原林地分区用途管控的通知》(内林草草监发〔2021〕257号)等文件规定,“新开露天矿山”是指2021年2月6日内政办发〔2021〕7号文件印发之后新出让的采取露天方式开采的矿业权项目;内政办发〔2021〕7号文件出台之前已经依法取得探矿权、探矿权转采矿权、采矿权,或者已经完成市场出让、矿业权出让收益缴纳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项目,不认定为新开矿山;“草原生态红线内”是指生态保护红线内的草原和生态保护红线外的基本草原,除此之外的草原属于一般草原,实行草原分区用途管控制度。   二、对于内政办发〔2021〕7号印发之前已设矿业权的自治区优势矿产和对自治区产业集群有重大支撑作用的矿业权项目(对生态环境破坏大、对地方贡献率低的露天开采项目除外),且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按程序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三、为推进资源集约节约利用,对煤炭边角资源(煤炭矿区总体规划设置的煤矿井田范围与已设置的煤炭矿业权范围之间形状不规则、面积较小、不适合单独划分矿业权,但仍有资源储量的空白区)涉及占用草原的,继续推进煤炭边角资源出让及后续与周边已设采矿权整合手续办理。   四、对涉及占用基本草原的国家战略性矿产项目,不再区分东西部地区,按照国发〔2023〕16号文件中关于“基本草原内允许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国家重大矿产资源勘探开发项目”、自然资函〔2024〕224号文件中关于“允许在基本草原内新设经依法依规批准的战略性矿产勘探开发项目”的规定,依法依规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五、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规范和完善砂石开采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57号)、《自然资源部关于深化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自然资规〔2023〕6号)中关于砂石土采矿权“净矿”出让的有关要求,对于保障重大项目及民生需求的砂石土矿,不占用基本草原的,可以先行推进草原征占用等手续办理。   六、对因涉及征占用草原引起投资争端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按照程序规定推进相关手续办理。   2024年7月3日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