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3月17日 星期五(农历)二月廿六
通知公告
关于《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构建优质高效、充满活力、竞争力强的现代服务经济新体系,更好支撑农业现代化和制造强国建设,提高供给体系质量,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全面进步,按照国务院部署,我们在深入调研、集思广益的基础上,研究起草了《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现将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向社会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意见时间为2016年11月7日至11月20日。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登录国家发展改革委门户网站首页(:http://www.ndrc.gov.cn)“意见征求”专栏或发展规划司子站,进入“《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公开征求意见”栏目,对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建议。也可将意见发送到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发送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南街3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经济结构处),邮编:100824。   电子邮箱:zoulei@ndrc.gov.cn   附件:《服务经济创新发展大纲(2016—2025年)》(征求意见稿)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展规划司   2016年11月7日   
朗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的通知
  发改价监规[2016]22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我们制定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5日   
朗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6]223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发展改革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现将《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印发你们,请积极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附件: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工作导则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24日   抄送: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工商总局、林业局、旅游局、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海洋局、铁路局、民航局、铁路总公司   附件   传统基础设施领域实施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   项目工作导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操作流程,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18号)、《国务院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42号)、《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令2015年第25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开展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的指导意见》(发改投资〔2014〕2724号)等文件要求,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按照国务院确定的部门职责分工,本导则适用于在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农业、林业以及重大市政工程等传统基础设施领域采用PPP模式的项目。具体项目范围参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切实做好传统基础设施领域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16〕1744号)。   第三条 实施方式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主要包括特许经营和政府购买服务两类。新建项目优先采用建设-运营-移交(BOT)、建设-拥有-运营-移交(BOOT)、设计-建设-融资-运营-移交(DBFOT)、建设-拥有-运营(BOO)等方式。存量项目优先采用改建-运营-移交(ROT)方式。同时,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及项目特点,积极探索、大胆创新,灵活运用多种方式,切实提高项目运作效率。   第四条 适用要求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按照本导则明确的程序要求和工作内容,本着“简捷高效、科学规范、兼容并包、创新务实”原则,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促进本地区传统基础设施领域PPP模式规范健康发展。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加强指导和监督,促进PPP工作稳步推进。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加强规划政策引导   要重视发挥发展规划、投资政策的战略引领与统筹协调作用,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及相关政策,依据传统基础设施领域的建设目标、重点任务、实施步骤等,明确推广应用PPP模式的统一部署及具体要求。   第六条 建立PPP项目库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在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重大建设项目库)基础上,建立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并统一纳入国家发展改革委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建立贯通各地区各部门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信息平台。入库情况将作为安排政府投资、确定与调整价格、发行企业债券及享受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专项政策的重要依据。   第七条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   列入各地区各行业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库的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滚动实施、分批推进。对于需要当年推进实施的PPP项目,应纳入各地区各行业PPP项目年度实施计划。需要使用各类政府投资资金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应当纳入三年滚动政府投资计划。   第八条 确定实施机构和政府出资人代表   对于列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根据项目性质和行业特点,由当地政府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相关单位作为PPP项目实施机构,负责项目准备及实施等工作。鼓励地方政府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传统基础设施PPP项目,并明确政府出资人代表,参与项目准备及实施工作。   第三章 项目论证   第九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PPP项目,应编制PPP项目实施方案。PPP项目实施方案由实施机构组织编制,内容包括项目概况、运作方式、社会资本方遴选方案、投融资和财务方案、建设运营和移交方案、合同结构与主要内容、风险分担、保障与监管措施等。为提高工作效率,对于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各地可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包括PPP项目实施专章,内容可以适当简化,不再单独编写PPP项目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编制过程中,应重视征询潜在社会资本方的意见和建议。要重视引导社会资本方形成合理的收益预期,建立主要依靠市场的投资回报机制。如果项目涉及向使用者收取费用,要取得价格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   政府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由具有相应项目审批职能的投资主管部门等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后,实施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要求,完善并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重大基础设施政府投资项目,应重视项目初步设计方案的深化研究,细化工程技术方案和投资概算等内容,作为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的重要依据。   实行核准制或备案制的企业投资项目,应根据《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相关规定,由相应的核准或备案机关履行核准、备案手续。项目核准或备案后,实施机构依据相关要求完善和确定PPP项目实施方案。   纳入PPP项目库的投资项目,应在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明确规定可以根据社会资本方选择结果依法变更项目法人。   第十一条 PPP项目实施方案审查审批   鼓励地方政府建立PPP项目实施方案联审机制。按照“多评合一,统一评审”的要求,由发展改革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项目涉及到的财政、规划、国土、价格、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审计、法制等政府相关部门,对PPP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联合评审。必要时可先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议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评估意见,然后再进行联合评审。   一般性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PPP项目实施专章,可结合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一并审查。   通过实施方案审查的PPP项目,可以开展下一步工作;按规定需报当地政府批准的,应报当地政府批准同意后开展下一步工作。未通过审查的,可在调整实施方案后重新审查;经重新审查仍不能通过的,不再采用PPP模式。   第十二条 合同草案起草   PPP项目实施机构依据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组织起草PPP合同草案,包括PPP项目主合同和相关附属合同(如项目公司股东协议和章程、配套建设条件落实协议等)。PPP项目合同主要内容参考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通用合同指南(2014年版)》。   第四章 社会资本方选择   第十三条 社会资本方遴选   依法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两阶段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方式,公平择优选择具有相应投资能力、管理经验、专业水平、融资实力以及信用状况良好的社会资本方作为合作伙伴。其中,拟由社会资本方自行承担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采购的,必须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社会资本方。   在遴选社会资本方资格要求及评标标准设定等方面,要客观、公正、详细、透明,禁止排斥、限制或歧视民间资本和外商投资。鼓励社会资本方成立联合体投标。鼓励设立混合所有制项目公司。社会资本方遴选结果要及时公告或公示,并明确申诉渠道和方式。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采用多种方式保障PPP项目建设用地。如果项目建设用地涉及土地招拍挂,鼓励相关工作与社会资本方招标、评标等工作同时开展。   第十四条 PPP合同确认谈判   PPP项目实施机构根据需要组织项目谈判小组,必要时邀请第三方专业机构提供专业支持。   谈判小组按照候选社会资本方的排名,依次与候选社会资本方进行合同确认谈判,率先达成一致的即为中选社会资本方。项目实施机构应与中选社会资本方签署确认谈判备忘录,并根据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公示合同文本及相关文件。   第十五条 PPP项目合同签订   PPP项目实施机构应按相关规定做好公示期间异议的解释、澄清和回复等工作。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项目实施机构会同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将PPP项目合同报送当地政府审核。政府审核同意后,由项目实施机构与中选社会资本方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   需要设立项目公司的,待项目公司正式设立后,由实施机构与项目公司正式签署PPP项目合同,或签署关于承继PPP项目合同的补充合同。   第五章 项目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公司设立   社会资本方可依法设立项目公司。政府指定了出资人代表的,项目公司由政府出资人代表与社会资本方共同成立。项目公司应按照PPP合同中的股东协议、公司章程等设立。   项目公司负责按PPP项目合同承担设计、融资、建设、运营等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除PPP项目合同另有约定外,项目公司的股权及经营权未经政府同意不得变更。   第十七条 项目法人变更   PPP项目法人选择确定后,如与审批、核准、备案时的项目法人不一致,应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办理项目法人变更手续。   第十八条 项目融资及建设   PPP项目融资责任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当地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不应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的融资提供担保。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未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完成融资的,政府方可依法提出履约要求,必要时可提出终止PPP项目合同。   PPP项目建设应符合工程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工程建设成本、质量、进度等风险应由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承担。政府方及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PPP项目合同及有关规定,对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履行PPP项目建设责任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运营绩效评价   PPP项目合同中应包含PPP项目运营服务绩效标准。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PPP项目合同约定,定期对项目运营服务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作为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取得项目回报的依据。   项目实施机构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对项目进行中期评估,及时发现存在的问题,制订应对措施,推动项目绩效目标顺利完成。   第二十条 项目临时接管和提前终止   在PPP项目合作期限内,如出现重大违约或者不可抗力导致项目运营持续恶化,危及公共安全或重大公共利益时,政府要及时采取应对措施,必要时可指定项目实施机构等临时接管项目,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重大公共利益,直至项目恢复正常运营。不能恢复正常运营的,要提前终止,并按PPP合同约定妥善做好后续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移交   对于PPP项目合同约定期满移交的项目,政府应与项目公司或社会资本方在合作期结束前一段时间(过渡期)共同组织成立移交工作组,启动移交准备工作。   移交工作组按照PPP项目合同约定的移交标准,组织进行资产评估和性能测试,保证项目处于良好运营和维护状态。项目公司应按PPP项目合同要求及有关规定完成移交工作并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二条 PPP项目后评价   项目移交完成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可组织开展PPP项目后评价,对PPP项目全生命周期的效率、效果、影响和可持续性等进行评价。评价结果应及时反馈给项目利益相关方,并按有关规定公开。   第二十三条 信息公开及社会监督   各地要建立PPP项目信息公开机制,依法及时、充分披露PPP项目基本信息、招标投标、采购文件、项目合同、工程进展、运营绩效等,切实保障公众知情权。涉及国家秘密的有关内容不得公开;涉及商业秘密的有关内容经申请可以不公开。   建立社会监督机制,鼓励公众对PPP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切实维护公共利益。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导则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导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朗读
关于抓紧落实《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改社会[2016]2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厅(教委)、体育局,中国足球协会会员协会:   根据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有关会议精神,为抓紧推进《中国足球中长期发展规划(2016—2050年)》(发改社会[2016]780号,以下简称《发展规划》)和《全国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2016—2020年)》(发改社会[2016]987号,以下简称《场地规划》)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大工作推进力度。请按照《发展规划》和《场地规划》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协同配合,明确工作职责,倒排时间进度,务请于2016年12月底前制定出台本地足球发展规划或实施方案,以及本地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规划出台后应及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等4部门。   二、制定工作实施方案。请制定本地工作实施方案,建立完善工作机制,进一步明确主要目标任务的时间表、路线图和责任人,周密做好组织实施,加强督导,形成工作合力,并填报附件1。   三、编制足球场地年度计划。请按照《发展规划》和《场地规划》目标任务要求,根据区域人口数量及分布、自然环境特点和现有体育设施资源等情况,因地制宜,研究编制“十三五”期间本地足球场地年度计划,明确年度建设任务及投资测算情况,并填报附件2。   请于11月10日前将本地工作实施方案、足球场地建设计划及附件1、附件2,一并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发展司)、教育部(体卫艺司)、体育总局(经济司)、中国足协(规划法务部)(电子版请提前于11月5日前发送邮箱)。我们将汇总各地相关进展情况,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联系人:   国家发展改革委社会司 王谈凌,010-68502791,   wangtl@ndrc.gov.cn;   张 明,010-68501667   中国足协规划法务部 张毓馨,010-59291217,   cfalegal@163.com;   朱和元,010-59291068   体育总局经济司 石伊超,010-87182451,   syc@sport.gov.cn;   张春梅,010-87182830   教育部体卫艺司 刘海元,010-66096472,   liuhaiyuan@moe.edu.cn   附件:1.足球发展规划和足球场地设施建设规划出台情况   2.足球场地建设年度计划及投资测算   国家发展改革委   国务院足球改革发展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   (中国足球协会代章)   体 育 总 局   教  育  部   2016年10月20日   
朗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的通知
  发改法规[2016]21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各储备物资管理局(办事处):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的《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的决议》和第八次全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会议精神,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第七个五年法治宣传教育工作,上下联动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我委制定了《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各地制定的“七五”普法规划或方案,请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普法办备案。   附件: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第七个五年规划(2016—2020年)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6年10月12日   
朗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