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人你好! 你关于“如何估算应建人防工程面积”的咨询,现回复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十一条除工业生产厂房以及配套设施以外的新建民用建筑,应当按照下列标准修建防空地下室: (一)十层以上或者基础埋深三米以上的民用建筑以及人民防空重点城市的居民住宅楼,按地面首层建筑面积修建。 (二)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一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五修建;二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四修建;三类国家人民防空重点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三修建;其他城市按地面建筑总面积百分之二修建; (三)开发区、工业园区、保税区和重要经济目标区等区域,除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民用建筑,按第二项规定的比例集中修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