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价格收费文件的通知
各有关部门、旗县区发展改革委:
为适应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新要求,确保我市价格收费政策与现行法律法规及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相协调,巴彦淖尔市发展改革委依据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对价格收费类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梳理。根据梳理结果,经市发展改革委第13次党组会议集体审议,现决定对已被新规替代或定价权限已下放的文件予以废止。
具体如下:
1.《关于调整临河地区城镇污水处理费的通知》(巴发改价费发〔2020〕130号);
2.《关于印发临河地区殡葬基本服务收费定价方案的通知》(巴发改价发〔2019〕299号);
3.《关于对巴运公司调整汽车客运站营业性收费项目标准申请的批复》(巴发改价费字〔2017〕147号);
4.《关于临河城区客运出租汽车调价实施方案批复的通知》(巴发改价字〔2016〕283号);
5.《关于对乌拉特中旗“风蚀冰臼地质公园”景区门票和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巴发改费发〔2018〕429号) ;
6.《关于对巴彦淖尔市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 (巴发改费发〔2019〕85号);
7.《关于对乌拉特前旗人民医院停车场收费标准的批复》(巴发改费发〔2018〕489号);
8.《关于明确机动车驾驶员健康体检收费的通知》(巴发改费发〔2018〕50号)
9.《关于巴彦淖尔临河城市公共汽车票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巴发改费发〔2021〕735号)
10.《关于对巴彦淖尔市体育场场馆有偿使用收费相关问题的答复》(2017年11月9日)
上述文件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废止,但给予三个月的执行缓冲期至2026年3月18日,届时起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请各旗县区发展改革部门在此缓冲期内,抓紧完成本地区价格的重新核定与衔接工作,确保政策平稳过渡。
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