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 、财政部对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作出新规定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自2017年7月1日起,对水利部门水土保持补偿费收费标准作出新规定。
一、对一般性生产建设项目,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东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 元(不足1 平方米的按1 平方米计,下同)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4 元,中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2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5 元,西部地区由每平方米不超过2.5 元降为每平方米不超过1.7 元。对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水库淹没区不在水土保持补偿费计征范围之内。
二、开采矿产资源的,建设期间,按照征占用土地面积一次性计征,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上述规定执行。开采期间,石油、天然气以外的矿产资源按照开采量(采掘、采剥总量)计征。石油、天然气根据油、气生产井(不包括水井、勘探井)占地面积按年征收,每口油、气生产井占地面积按不超过2000 平方米计算;对丛式井每增加一口井,增加计征面积按不超过400 平方米计算,每平方米每年收费由不超过2 元降为不超过1.4 元。各地在核定具体收费标准时,应充分评估损害程度,对生产技术先进、管理水平较高、生态环境治理投入较大的资源开采企业,在核定收费标准时应按照从低原则制定。
三、取土、挖砂(河道采砂除外)、采石以及烧制砖、瓦、瓷、石灰的,根据取土、挖砂、采石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 元计征(不足1 立方米的按1 立方米计,下同)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 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两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
四、排放废弃土、石、渣的,根据土、石、渣量,由按照每立方米0.5-2元计征降为按照每立方米0.3-1.4元计征。对缴纳义务人已按前三种方式计征水土保持补偿费的,不再重复计征。(收费科 邓荣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