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发改财信发〔2020〕347号
各旗(县、区)有关部门、机构:
为进一步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加强税收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税务总局等21个部门(单位)联合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措施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发改财金〔2016〕2798号)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国税局、地税局、呼铁局等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内发改财金字〔2015〕1342号),由市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巴彦淖尔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市委网信办,市文明办、中级人民法院、公安局、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交通运输局、商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金融办、乌拉特海关、政府服务局、农牧局、工信局、住建局,巴彦淖尔银保监分局,市总工会等20个部门(单位)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联合签署了《巴彦淖尔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巴彦淖尔市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 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